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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環境監測頻率:各類作業幾個月要測一次

噪音、粉塵、有機溶劑、鉛作業……不同危害類型,法規要求的監測頻率不一樣。以下2條是監測頻率的完整依據,逐條附白話解析。

環測實施辦法第5條・室內空調/坑內/噪音 環測實施辦法第6條・高溫/粉塵/化學品/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5條 室內空調/坑內/噪音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之作業場所,不在此限:  一、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二、下列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   (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三)前二目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  三、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作業場所,雇主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實施二氧化碳檢驗測定者,得免監測。

白話解析規定中央管理空調的室內作業場所、特定坑內作業場所及噪音達八十五分貝以上的作業場所,分別要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粉塵或二氧化碳、噪音一次以上,但臨時性、作業時間或期間短暫者可以免除。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做過二氧化碳檢驗的場所也可以免監測,避免重複作業。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6條 高溫/粉塵/化學品/鉛
本條已於114年12月修正,新版將於116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鉛、四烷基鉛監測頻率將由每年縮短為每6個月)。以下為現在實際適用的現行有效版本。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一、下列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者,應每三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一)於鍋爐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二)處理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之壓軋及鍛造之作業場所。   (三)鑄造間內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場所。   (四)處理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之加熱或熔煉之作業場所。   (五)處理搪瓷、玻璃及高溫熔料或操作電石熔爐之作業場所。   (六)於蒸汽機車、輪船機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之作業場所。  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三、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四、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二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五、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六、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鉛濃度一次以上。  七、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應每年監測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白話解析特定高溫作業場所(鍋爐房、鑄造、鍛造等)要每3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煉焦爐生成物作業場所要每6個月監測一次;鉛作業與四烷基鉛作業場所則是每年監測一次——監測頻率隨危害類型不同而不同,鉛類作業目前頻率相對較低。

還有32條相關規定

職安法速查收錄113部法規、4,351條條文,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規定共34條——監測機構委託、監測結果通報、放寬監測頻率的條件,App內都查得到;「未生效」條文也會清楚標示,不會把還沒上路的新規定當成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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