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2條
SDS提供義務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白話解析SDS的提供對象是勞工,內容與格式要依附表四辦理。只有英文版而現場勞工無法理解,不能取代以中文為主的要求;若有外籍勞工,法規也保留加上勞工可理解外文的空間。
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的每一化學品,雇主都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內容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再加上勞工能理解的外文。SDS不是固定三年才更新,而是資料有變動時就要適時更新,並且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紀錄要保存三年,最新資料表則應放在工作場所容易取得的位置。
| 項目 | 規定 |
|---|---|
| 使用文字 | 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勞工能理解的外文 |
| 更新時機 | 資料有變動就要適時更新,不是固定等三年 |
| 檢討週期 | 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最長間隔,不是換版週期) |
| 更新紀錄保存 | 3年 |
| 放置位置 | 工作場所容易取得之處 |
| 危害通識執行紀錄保存 | 3年 |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