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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作業環境頁面更新:2026/08

可燃性氣體濃度到多少要撤離?爆炸下限30%怎麼看?

作業場所有可燃性氣體滯留並有爆炸、火災風險時,雇主應指定專人在作業前用可燃性氣體偵測器測定濃度——這個門檻本來就不是靠人的感官判斷,現場也不會有「聞起來濃度多少」這種事。濃度達該氣體「爆炸下限值的30%」以上時,要立即讓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停止煙火及其他可能成為點火源的機具,並加強通風;這裡的30%是相對於爆炸下限值的比例,不同氣體的爆炸下限本身差很多,不能套同一個空氣濃度數字。

三分鐘看懂:撤離門檻與常見氣體特性

項目內容
撤離門檻濃度達該氣體爆炸下限值(LEL)的30%以上
甲烷LEL約5%/UEL約15%
氫氣LEL約4%/UEL很高,爆炸範圍寬,較危險
乙炔LEL約2.3%/UEL很高,爆炸範圍寬,較危險
怎麼判斷濃度用氣體偵測器現場量測,不能用嗅覺等感官判斷
設施規則第15條・可燃性氣體定義 設施規則第177條・30%LEL撤離門檻 設施規則第188條・通風換氣去靜電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可燃性氣體定義

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指下列危險物: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白話解析這條先說明本規則所稱的可燃性氣體範圍。除了列出的氫、乙炔、乙烯與常見烷類,也包含其他在一大氣壓、攝氏十五度條件下具有可燃性的氣體,不能只靠條文列舉名稱判斷。

這裡列的每一種氣體,「爆炸下限」(LEL) 跟「爆炸上限」(UEL) 都不一樣,中間這段濃度區間才是真正的爆炸範圍——濃度低於LEL,可燃物太稀薄燒不起來;濃度高於UEL,反而是氧氣比例太低、燒不起來;只有落在LEL到UEL之間才會被引爆。以常見的幾種氣體為例:甲烷LEL約5%、UEL約15%,爆炸範圍不算寬;氫氣LEL約4%、乙炔LEL約2.3%,這兩種氣體的UEL都非常高,代表爆炸範圍很寬,稍微洩漏就容易落在危險區間內,這也是條文特別把它們列在第一、二款的原因。這些數值屬於氣體本身的物理特性,不是法規規定的門檻,實際判斷仍要用偵測器現場量測。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30%LEL撤離門檻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二、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前項第三款所稱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係指包括電動機、變壓器、連接裝置、開關、分電盤、配電盤等電流流通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及非屬配線或移動電線之其他類似設備。

白話解析這條同時規定作業前量測、30% LEL的退避門檻,以及危險區域內電氣設備的防爆要求。30% LEL是必須立即採取行動的警戒門檻,不能誤寫成「濃度到了爆炸下限才停工」,也不能把不同氣體的爆炸下限當成同一數值。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通風換氣去靜電設施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白話解析濃度量測不是唯一措施。場所本身還要依危害設置通風、換氣、除塵與去除靜電等設施,並控制明火、電弧、火花等點火源;不能只拿氣體偵測器監看,卻沒有工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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