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頁面更新:2026/08
墜落預防規定:護欄、安全網與安全帶的法定要求
高度2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開口或高處作業,法規怎麼規定雇主該做什麼防護?安全帶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可以隨便拿來取代護欄、工作台的萬用替代品——法規要求先照風險控制順序,能不做高處作業、能裝護欄或安全網的先做,安全帶是最後一道防線。以下6條是最直接規範具體防護作為的依據。
三分鐘看懂:防墜的優先順序與關鍵數字
| 順序/項目 | 內容 |
| ①②設計/工法/永久防墜設施 | 優先讓勞工在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 |
| ③④護欄/安全網 | 2公尺以上開口或邊緣,優先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 |
| ⑦安全帶 | 前面手段都做不到時的最後一道防線,不是預設選項 |
| 槽桶內作業(局限空間) | 安全帶+安全索+入口監視+事前確認無爆炸/中毒/缺氧,四項一起做 |
| 停工門檻 |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有墜落危險時,應停止作業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墜落災害防止順序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設置警示線系統。
六、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七、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白話解析這條把營造作業的防墜順序寫得很清楚:先想辦法讓人不用上高處作業,再來是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帶排在第七順位。也就是說,安全帶是風險控制的最後一環,不是看到高處作業就直接跳過前面的設計、工法、護欄與安全網,把責任全壓在勞工身上的一條掛鉤。以下幾條,就是這個順序裡各個手段的具體法定要求。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護欄與護蓋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白話解析工作場所只要高度達兩公尺以上,邊緣或開口處有讓人摔下去的風險,就要裝有足夠強度的護欄或護蓋擋住,這是最基本的墜落防護。如果現場真的沒辦法裝,或臨時因為施工需要拆掉護欄護蓋,就要改成讓勞工繫安全帶等方式頂替,確保防護不中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5條
工作台與安全網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白話解析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有墜落風險時,優先要求搭施工架或其他方式做出工作台,讓勞工站在有邊界防護的平台上作業;如果工作台真的搭不出來,就要改用安全網或安全帶等替代防護,而且安全帶要有夠強度的錨掛裝置或安全母索可以掛,若前面方式都做不到才能用繩索作業,且繩索作業必須由受訓人員依國際ISO22846等同等標準的規範和設備進行,層層退而求其次但底線很清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
安全帶使用規定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白話解析只要是兩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只要員工有墜落風險,雇主就要求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除非已經架設安全網等替代防墜措施。對於懸臂、斜面、垂直爬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拆組等特別容易墜落的情境,還要求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搭配捲揚式防墜器,而不能只用普通的腰式安全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6條
惡劣天候停工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白話解析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如果遇到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導致勞工有墜落風險,雇主就必須讓勞工停工,不能為了趕工在危險天候下繼續高處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4條
槽桶內作業安全帶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白話解析安全帶不只用在一般高處作業。進入大量物料槽桶這種局限空間時,法規直接要求安全帶、安全索、入口監視與事前危害確認,目的同時包含墜落防止與緊急救援,四項要一起做到,不能只做其中一項。
還有47條相關規定
職安法速查收錄135部法規、4,863條條文,墜落相關規定共51條——安全帶檢驗標準、繩索作業訓練、特殊場所(碼頭、林場、隧道)的墜落防護細節,App內都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