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3條
採光照明與照度表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 照度表 | 照明種類 | |
|---|---|---|
| 場所或作業別 | 照明米燭 光數 |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 二○米燭 光以上 | 全面照明 |
|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 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 等。 | 五○米燭 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
|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 、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 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 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 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 | 一○○米 燭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 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 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 裝、木材處理等。 | 二○○米 燭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 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 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 三○○米 燭光以上 | 一、局部照明 二、全面照明 |
|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 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 、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 等。 | 五○○至 一○○○ 米燭光以 上 | 局部照明 |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 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 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 、深色織品、縫製等。 | 一○○○ 米燭光以 上 | 局部照明 |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白話解析工作場所採光照明要有充分光線且分布均勻、明暗適中,並避免刺眼眩光;窗面面積原則上不能小於室內地板面積十分之一,除非用人工照明補足達到規定照度;並依不同作業性質(如走道、粗略辨物、精細組裝等)分級規定所需的最低照度米燭光數,燈具要用玻璃燈罩包覆燈泡並保持清潔,這是照明設施的整體設計及最低照度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