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限空間與呼吸危害頁面更新:2026/08
粉塵作業要設哪些防護設備?密閉、局排還是整體換氣?
粉塵防護不能只回答「戴口罩」。要先判斷作業是不是附表一列出的粉塵作業、粉塵發生源是不是特定粉塵發生源,再對照該用哪一種設備;不屬於特定粉塵作業的一般室內粉塵作業,原則上仍要整體換氣。以下3條附完整附表一對照表。
三分鐘看懂:怎麼判斷該裝哪一種設備
| 判斷步驟 | 結果 |
| ①是不是粉塵作業 | 看附表一甲欄,不在清單內就不適用本標準 |
| ②粉塵發生源是不是特定粉塵發生源 | 看附表一乙欄 |
| ③是特定粉塵作業 | 依乙欄設置對應設備(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等) |
| ④不是特定粉塵作業(一般室內粉塵作業) | 原則仍要設整體換氣裝置 |
| ⑤要不要戴呼吸防護具 | 看附表一丙欄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3條
用詞定義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
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
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
四、礦物等:指下列之一之物質。
(一)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岩石或礦物。
(二)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
五、密閉設備: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六、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
七、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之粉塵之設備。
八、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九、作業時間短暫: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每日作業不超過一小時者。
十、作業期間短暫: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白話解析是否看到粉塵就直接套用本標準,答案不是。要先看作業有沒有列在附表一甲欄,再確認粉塵發生源是否屬乙欄;同一條也把「臨時」「每日短暫」「期間短暫」分成三種不同條件,不能只憑現場覺得時間不長就自行認定。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特定粉塵發生源設備+附表一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點開查看附表一完整對照表(甲欄粉塵作業/乙欄特定粉塵發生源與應採措施/丙欄應著用呼吸防護具之作業)
| 甲欄 粉塵作業 | 乙欄 特定粉塵發生源及應採措施 | 丙欄 應著用呼吸防護具之作業 |
- (一)採掘礦物等(不包括濕潤土石)場所之作業。但於坑外以濕式採掘之作業及於室外非以動力或非以爆破採掘之作業除外。
- (二)積載有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車荷台以翻覆或傾斜方式卸礦場所之作業,但(三)、(九)或(十八)所列之作業除外。
- (三)於坑內礦物等之搗碎、粉碎、篩選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濕潤礦物等之裝卸作業及於水中實施搗碎、粉碎或篩選之作業除外。
- (四)於坑內搬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場所之作業。但駕駛裝載礦物等之牽引車輛之作業除外。
- (五)於坑內從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之充填或散布石粉之場所作業。
- (六)岩石或礦物之切斷、雕刻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不包括(十三)所列作業)。但使用火焰切斷、修飾之作業除外。
- (七)以研磨材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場所之作業。但(六)所列之作業除外。
- (八)以動力從事搗碎、粉碎或篩選土石、岩石、礦物、碳原料或鋁箔場所之作業(不包括(三)、(十五)或(十九)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或油中以動力搗碎、粉碎或修飾之作業除外。
- (九)水泥、飛灰或粉狀之礦石、碳原料或碳製品之乾燥、袋裝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三)、(十六)或(十八)所列之作業除外。
- (十)粉狀鋁或二氧化鈦之袋裝場所之作業。
- (十一)以粉狀之礦物等或碳原料為原料或材料物品之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將粉狀之礦物等石、碳原料或含有此等之混合物之混入、混合或散布場所之作業。但(十二)、(十三)或(十四)所列之作業除外。
- (十二)於製造玻璃或琺瑯過程中從事原料混合場所之作業或將原料或調合物投入熔化爐之作業。但於水中從事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 (十三)陶磁器、耐火物、矽藻土製品或研磨材製造過程中,從事原料之混合或成形、原料或半製品之乾燥、半製品裝載於車台,或半製品或製品自車台卸車、修飾或打包場所、或室內之作業。但於陶磁器製品過程中原料灌注成形、半製品之修飾或製品打包之作業及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 (十四)於製造碳製品過程中、從事碳原料混合或成形、半成品入窯或半成品、成品出窯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但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
- (十五)從事使用砂模、製造鑄件過程中拆除砂模、除砂、再生砂、將砂混鍊或削除鑄毛邊場所之作業(不包括(七)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將砂再生之作業除外。
- (十六)從事靠泊礦石專用碼頭之礦石專用船艙內將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攪落或攪集之作業。
- (十七)在金屬、其他無機物鍊製或融解過程中,將土石或礦物投入開放爐、熔結出漿或翻砂場所之作業。但自轉爐出漿或以金屬模翻砂場所之作業除外。
- (十八)燃燒粉狀之鑄物過程中或鍊製、融解金屬、其他無機物過程中將附著於爐、煙道、煙囪等或附著、堆積之礦渣、灰之清落、清除、裝卸或投入於容器場所之作業。
- (十九)使用耐火物構築爐或修築或以耐火物製成爐之解體或搗碎之作業。
- (二十)在室內、坑內或儲槽、船舶、管道、車輛等內部實施金屬熔斷、電焊熔接之作業。但在室內以自動熔斷或自動熔接之作業除外。
- (廿一)於金屬熔射場所之作業。
- (廿二)將附有粉塵之藺草等植物纖維之入庫、出庫、選別調整或編織場所之作業。
| - (一)於坑內以動力採掘礦物等之處所。措施:1、使用衝擊式鑿岩機採掘之處所應使用濕式型者。但坑內經查確無水源且供勞工著用有效之呼吸用防護具者不在此限。2、使用衝擊式鑿岩機之處所應維持濕潤狀態。
- (二)以動力搗碎、粉碎或篩選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維持濕潤狀態。
- (三)以車輛系營建機械裝卸之處所;以輸送機(移動式輸送機除外)裝卸之處所(不包括前項處所)。措施:維持濕潤狀態。
- (四)於室內以動力(手提式或可搬動式動力工具除外)切斷、雕刻或修飾之處所。措施:1、設置局部排氣裝置。2、維持濕潤狀態。
- (五)於室內以研磨材噴射、研磨或岩石、礦物之雕刻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六)於室內利用研磨材以動力(手提式或可搬動式動力工具除外)研磨岩石、礦物或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
- (七)於室內以動力(手提式動力工具除外)搗碎、粉碎或篩選土石、岩石礦物、碳原料或鋁箔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但鋁箔之搗碎、粉碎或篩選之處所除外)。
- (八)於室內將水泥、飛灰或粉狀礦石、碳原料、鋁或二氧化鈦袋裝之處所。措施: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九)於室內混合粉狀之礦物等、碳原料及含有此等物質之混入或散布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
- (十)於室內混合原料之處所(玻璃、琺瑯)。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
- (十一)於室內混合原料之處所(陶磁器、耐火物等)。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
- (十二)製造耐火磚、磁磚過程中,於室內以動力將原料(潤濕物除外)成形之處所。措施: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十三)於室內將半製品或製品以動力(手提式動力工具除外)修飾之處所(陶磁器類)。措施:1、設置局部排氣裝置。2、維持濕潤狀態。
- (十四)於室內混合原料之處所(碳製品)。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3、維持濕潤狀態。
- (十五)於室內將半製品或製品以動力(手提式動力工具除外)修飾之處所(碳製品)。措施:1、設置局部排氣裝置。2、維持濕潤狀態。
- (十六)於室內以拆模裝置從事拆除砂模或除砂或以動力(手提式動力工具除外)再生砂或將砂混鍊或削除鑄毛邊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十七)於室內非以手提式熔射機熔射金屬之處所。措施:1、設置密閉設備。2、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 (一)於坑外以衝擊式鑿岩機採掘礦物等之作業。
- (二)於室內或坑內之裝載礦物等之車荷台以翻覆或傾斜方式卸礦之作業。
- (三)於坑內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之充填或散布石粉之作業。
- (四)於室內或坑內以手提式或可搬動式動力工具切斷岩石、礦物或雕刻及修飾之作業。
- (五)於室外以研磨材噴射、研磨或岩石、礦物之雕刻場所之作業。
- (六)於室內、坑內、儲槽、船舶、管道、車輛等之內部以手提式或可搬式動力工具(限使用研磨材者)研磨岩石、礦物或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作業。
- (七)於室內或坑內以手提式動力工具搗碎、粉碎土石、岩石礦物、碳原料或鋁箔之作業。
- (八)將乾燥水泥、飛灰、或粉狀礦石、碳原料或碳製品裝入乾燥設備內部之作業或於室內從事此等物質之裝卸作業。
- (九)將乾燥原料或半製品裝入乾燥設備內部之作業或裝入爐內之作業。
- (十)將半製品入窯或將半製品或製品出窯或裝入窯內之作業。
- (十一)非以拆模裝置實施拆除砂模或除砂或非以動力再生砂或以手提式動力工具削除鑄毛邊之作業。
- (十二)從事靠泊礦石專用碼頭之礦石專用船艙內將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攪落或攪集之作業。
- (十三)將附著、堆積於爐、煙道、煙囪等之礦渣、灰之清落、清除、裝卸或投入於容器之作業。
- (十四)使用耐火物構築爐或修築或以耐火物製成爐之解體或搗碎之作業。
- (十五)在室內、坑內或儲槽、船舶、管道、車輛等內部實施金屬熔斷、電焊熔接之作業。
- (十六)以手提式熔射機熔射金屬之作業。
- (十七)將附有粉塵之藺草之入庫或出庫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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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析第6條本身沒有告訴你每種作業要裝哪一種設備,答案在附表一乙欄。乙欄把每一個特定粉塵發生源都列出對應措施(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維持濕潤狀態等),現場只要對照自己的作業項目,就能找到法規要求的具體設備組合,不是自己猜一套「密閉+排氣」就算數。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一般室內粉塵作業整體換氣
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白話解析不屬於特定粉塵作業,不代表完全不用工程控制。室內的一般粉塵作業原則上仍要整體換氣;例外必須同時符合臨時性、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其中一種法定條件,並提供適當呼吸防護具,不能只發口罩就當作完成。
還有更多粉塵相關規定
職安法速查收錄113部法規、4,351條條文,粉塵作業的呼吸防護具例外、特殊作業管理、健康檢查等後續規定,App內都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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