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3條
缺氧的法定定義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白話解析法規用的是「未滿百分之十八」,也就是低於18%,不是18%以下。這一條回答的是缺氧的法定定義,不能拿第5條的換氣義務取代。
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18%」就屬於法規所稱的缺氧;剛好18%不在「未滿18%」的文字範圍內。一般大氣中氧氣濃度約在21%左右,18%已經是明顯偏低的門檻。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雇主要以適當換氣維持18%以上,且不得使用純氧換氣,局限空間作業前後還要持續確認濃度。
| 項目 | 規定 |
|---|---|
| 一般大氣氧氣濃度 | 約21%(一般常識,非特定法規數字) |
| 缺氧的定義 | 氧氣濃度未滿18%(低於18%才算,剛好18%不算) |
| 換氣義務 | 維持作業場所氧氣濃度在18%以上,但不得用純氧換氣 |
| 局限空間確認 | 作業前先確認濃度,作業期間要持續確認,不是只測一次 |
| 氧氣富化(國際參考值,非我國法規) | 美國OSHA/NFPA標準:超過23.5%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發生下列症狀時,應即由醫師診治: 一、顏面蒼白或紅暈、脈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難,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之初期症狀。 二、意識不明、痙攣、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之末期症狀。 三、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症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