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期限不一樣,關鍵差在公司人數規模,以及「總期限」和「調查報告期限」是不是同一個東西。未滿100人的公司,法規直接訂一個總期限;100人以上的公司,總期限則拆成「調查」跟「決定」兩段分開算。
| 公司規模 | 處理期限 | 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
|---|---|---|
| 未滿30人 | 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 收到申訴的隔天 |
| 30人以上未滿100人 | 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 收到申訴的隔天 |
| 100人以上 | 調查報告2個月(可延1個月)+作成決定另外1個月=總共最長約4個月,再加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 | 調查小組成立的隔天(不是收到申訴當天) |
|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 | 地方主管機關調查2個月(可延1個月)+決定1個月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的隔天 |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四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
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