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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健康與制度頁面更新:2026/08

職場霸凌是什麼?定義、常見樣態與申訴方式

法律上的「職場霸凌」不是「同事對我態度不好」就算數,而是有明確定義的:要跟職務或權勢有關、超出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而且通常要「持續」發生,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以下用職安法本法第22-1條的定義出發,說明實務上怎麼判斷、公司該設什麼申訴管道,以及勞工怎麼提出申訴。

先看重點

職安法第22-1條・法定定義與門檻 職場霸凌準則第2條・4款常見判斷樣態 職場霸凌準則第5、6條・10人/30人申訴管道義務 職場霸凌準則第8條・怎麼申訴與期限 職場霸凌準則第10條・公司多久要決定受不受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2條之1 法定定義與門檻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白話解析這條是所有職場霸凌規定的源頭。拆開來看有4個要件都要成立:①行為人是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例如主管對下屬、資深對資淺,而不是同輩之間單純吵架);②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正常的工作要求、績效檢討、指派任務不算);③手段是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言詞或行為;④造成身心健康受害。原則上要「持續」發生才算,但如果單一事件情節很重大(例如當眾嚴重羞辱),不用持續發生也可以成立。後段則是公司規模的義務門檻:10人以上一定要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還要有完整的書面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條 4款常見判斷樣態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白話解析這條把「聽起來很抽象」的定義,轉成4種比較容易對照的實際樣態:刻意把人排除在重要會議或活動之外、故意阻礙工作或隱瞞資訊刁難、用職權硬塞不合理或能力不符的工作、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但要注意,這4款不是「符合其中一項就自動成立霸凌」的檢查清單,法條要求還要一併考量事件的背景、發生頻率、場所、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綜合判斷才算數——單一次、輕微的摩擦通常不會被認定成立。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5、6條 10人/30人申訴管道義務

第5條: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6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內容應包括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防治教育訓練、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人員之指定及迴避、不公開處理及保護申訴人免於報復、對行為人的懲戒方式、惡意虛構事實者的懲處方式等事項。

白話解析公司規模不同,義務深淺不同:10人以上的公司,最基本要有一個看得到、用得到的申訴管道(信箱、專線等),並且貼在工作場所讓大家看得到,不能只放在內部系統的深處沒人找得到。30人以上的公司,光有管道還不夠,要再往上訂出一整套書面規範——包括怎麼調查、誰負責、怎麼保護申訴人不被報復、查證屬實怎麼懲處、如果申訴人惡意捏造又該怎麼處理。未滿30人的公司雖然沒有強制要求訂這套完整規範,但法規鼓勵可以參照辦理。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8條 怎麼申訴與期限

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自事實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不予受理。 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白話解析申訴的方式很彈性,講的、寫的、寄信的都可以,如果是用講的,公司要幫忙做成書面紀錄並讓申訴人確認簽名,不是「口頭講講不算數」。期限方面,一般情況是從霸凌行為結束起3年內都能申訴;如果對方是利用權勢的人(例如直屬主管),就算已經離職,離職後1年內仍然可以申訴,但整體不能超過事實發生後10年。另外,公司處理申訴一定要用不公開的方式進行,不能公開討論或讓其他同事知道申訴內容。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10條 公司多久要決定受不受理

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白話解析公司收到申訴後不能拖著不理,最晚10個工作日內就要決定「受理」或「不受理」,並且用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選擇不受理,也不能隨便找個理由打發,必須落在法條列出的6種情形之一,例如內容其實跟職場霸凌無關、講不出具體事實、申訴人不具名、同一件事之前已經處理過、申訴人自己撤回,或者已經超過申訴期限——不在這6種情形內,公司就不能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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