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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健康與制度頁面更新:2026/08

職業災害什麼情況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

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的門檻,看的不是災害的類型或起因(不論是墜落、機械夾捲、化學品洩漏、中毒還是其他原因),而是看事故有沒有形成法定職業災害:發生死亡、三人以上罹災、一人以上需要住院治療,或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災害,雇主都應在八小時內通報。八小時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該職業災害事實時起算。

三分鐘看懂:什麼情況要8小時內通報

情況是否要通報
發生死亡災害要通報
罹災人數3人以上要通報
罹災人數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要通報(不限成因,墜落、機械夾捲、化學品洩漏都算)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要通報
起算時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該職災事實起算8小時
職安法第37條・8小時通報門檻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7條・起算時點與對象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7條 8小時通報門檻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白話解析這條沒有限定災害的成因——不管是墜落、機械夾捲、感電、化學品洩漏中毒,只要造成一人以上住院,就已符合八小時通報條件,不必等到三人受傷。第一項的急救、搶救與調查紀錄也不是等達到通報門檻才做;任何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發生時,就應立即處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起算時點與對象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雇主因緊急應變或災害搶救而委託其他雇主或自然人,依規定向其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者,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報。

白話解析八小時不是從事故現場全部處理完畢後才開始計算,而是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法定職災事實時起算。通報對象是事業單位所在地轄區的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重大職業災害定義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白話解析這條是在定義《勞動檢查法》第27條所稱的重大職業災害,讓勞動檢查機構進場調查及視情況停工;它不是另一套只限六種化學物質的雇主通報門檻。第3款特別把化學品洩漏中毒單獨列出,是因為這類災害常常一開始看不出嚴重性,容易延遲處理;但雇主是否須在八小時內通報,仍應先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而該條早已涵蓋任何原因造成一人以上住院的職業災害,不限於化學品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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