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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與危害通識頁面更新:2026/08

哪些化學品要有SDS?多久更新一次、要放在哪裡?

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的每一化學品,雇主都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內容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再加上勞工能理解的外文。SDS不是固定三年才更新,而是資料有變動時就要適時更新,並且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紀錄要保存三年,最新資料表則應放在工作場所容易取得的位置。

三分鐘看懂:SDS的4個關鍵數字

項目規定
使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勞工能理解的外文
更新時機資料有變動就要適時更新,不是固定等三年
檢討週期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最長間隔,不是換版週期)
更新紀錄保存3年
放置位置工作場所容易取得之處
危害通識執行紀錄保存3年
MSDS與SDS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是舊稱,現行法規正式名稱為SDS(安全資料表)
化學品標示通識規則第12條・SDS提供義務 附表四・SDS應列16大項內容 化學品標示通識規則第15條・至少每三年檢討 化學品標示通識規則第17條・危害通識整體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2條 SDS提供義務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白話解析SDS的提供對象是勞工,內容與格式要依附表四辦理。只有英文版而現場勞工無法理解,不能取代以中文為主的要求;若有外籍勞工,法規也保留加上勞工可理解外文的空間。現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全文使用的正式名稱是「安全資料表(SDS)」,並沒有出現「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這個舊稱;MSDS是現場實務上仍常聽到的舊叫法,兩者一般被視為指同一份文件,正式引用時建議以法規用語「SDS/安全資料表」為準。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附表四 SDS應列16大項內容

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共十六大項: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二、危害辨識資料。 三、成分辨識資料(純物質/混合物)。 四、急救措施。 五、滅火措施。 六、洩漏處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八、暴露預防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 十一、毒性資料。 十二、生態資料。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 十五、法規資料。 十六、其他資料(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危害成分確無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者,得免列之。

白話解析這16大項是附表四規定的標準格式,市面上看到的SDS大致都照這個順序編排。檢查一份SDS完不完整,可以直接對照這16項逐一核對,而不是只看有沒有標題頁跟成分欄。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條 至少每三年檢討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白話解析「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不等於可以三年內完全不理會。危害資訊、成分、分類或其他內容發生變化時,仍應依實際狀況適時更新;三年只是最長檢討間隔,不是固定換版週期。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7條 危害通識整體措施

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危害通識計畫,應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等必要項目之擬訂、執行、紀錄及修正措施。

白話解析SDS不能只存在採購信箱、主管電腦或總公司資料夾裡。條文要求放在工作場所容易取得之處,而且SDS只是危害通識的一部分,還要配合化學品清單、標示、教育訓練與執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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