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9條
吊鏈報廢標準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白話解析5%看的是吊鏈相對於製造時長度的延伸,10%看的是斷面直徑相對於製造時的減少,兩個基準不能互換。只要符合其中一款就不得使用;龜裂也沒有「還沒到5%或10%就能繼續用」的空間。
起重機械吊掛作業常用的吊鏈跟鋼索,各自有一套獨立的報廢判斷標準,不能互相套用。吊鏈只要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5%、斷面直徑減少超過10%,或出現龜裂,就不得再用;鋼索則是一撚間素線斷裂達10%以上、直徑減少達7%以上、有顯著變形或腐蝕、或已扭結,就不得再用。這些吊掛用具原則上還要在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
| 用具 | 報廢標準 |
|---|---|
| 吊鏈 | 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5%/斷面直徑減少超過10%/有龜裂,符合其一即淘汰 |
| 鋼索 | 一撚間素線斷裂達10%以上/直徑減少達7%以上/顯著變形或腐蝕/已扭結,符合其一即淘汰 |
| 檢點頻率 | 每日作業前都要檢點,不是等月檢或年檢才處理 |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雇主對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起重機械使用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吊鉤、吊索、鏈環等用具,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