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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安全頁面更新:2026/08

堆高機幾噸以上操作要受訓?1公噸是法定門檻嗎?

是,法條以「荷重在1公噸以上」作為堆高機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門檻;自營作業者實際擔任操作人員,也要在作業前完成該職類訓練。不過,未達1公噸只代表未落入第14條這一項特殊作業訓練,不能解讀成完全不用受訓;新僱或變更工作的勞工,仍要依工作內容接受必要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分鐘看懂:荷重門檻決定要上哪種課

荷重操作人員受訓要求
1公噸以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依附表十二)
未滿1公噸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依附表十四),沒有「完全不用受訓」這個選項
自營作業者實際擔任操作人員,也要事前完成對應職類的訓練
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1公噸特殊作業訓練門檻 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4條 1公噸特殊作業訓練門檻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白話解析看第1項第2款:門檻是「荷重1公噸以上」,指堆高機能承載的貨物重量,不是堆高機車體本身的重量。荷重1公噸以上的堆高機,操作人員上工前要先完成這條規定的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依附表十二);這條管的是「人」要不要受訓,跟堆高機這台機器本身要不要做每日檢點、每月與每年定期檢查是兩件不同的事,兩者都要各自符合規定,不能互相取代。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工作者,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前,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白話解析荷重未滿1公噸的堆高機,操作人員不用受第14條那個特殊作業訓練,但這條要求所有新僱勞工、或工作內容變更的在職勞工,都要先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才能上工(課程時數依附表十四)——這是每個職場、每種工作都適用的基本門檻,不是堆高機專屬的規定。換句話說:荷重1公噸以上,操作人員要先受特殊作業訓練;荷重不到1公噸,操作人員仍然要先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沒有「完全不用受訓」這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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