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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頁面更新:2026/09

屋頂作業安全要注意什麼?需要設護欄嗎?安全步道要多寬?

屋頂作業依情形分成兩條路:斜度大於34度或屋面滑溜時,要設護欄、寬度40公分以上的工作臺與梯子;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則要規劃安全通道、鋪設寬度30公分以上的踏板,並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在現場督導。除了這些工程控制措施,勞工身上也要有安全帶、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屋頂作業更明確要求採用CNS14253-1同等以上規格的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這幾項規定可能同時適用,不是符合其中一項就算完成。

三分鐘看懂:屋頂作業的關鍵數字

項目規定
護欄設置門檻屋頂斜度大於34度(高低比2比3以上),或屋面滑溜
工作臺寬度40公分以上(斜度/滑溜屋頂適用)
安全通道踏板寬度30公分以上(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適用)
屋頂作業主管指派僅限「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單純斜度或滑溜屋頂,條文本身未要求指派
新建鋼構屋頂護欄高度90公分以上(限工廠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鋼構屋頂)
個人防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屋頂作業應採CNS14253-1同等以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營造設施標準第18條・34度門檻與屋頂作業主管 設施規則第227條・易踏穿材料屋頂踏板規定 設施規則第227-1條・新建鋼構屋頂護欄 設施規則第281條・防護具與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屋頂作業主管訓練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34度門檻與屋頂作業主管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即高底比為二比三以上,或為滑溜之屋頂,從事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鈎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白話解析這一條其實是兩條規定疊在一起:第一款是全體適用的原則(因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有墜落滾落之虞就要有安全措施);第二款是斜度大於34度或滑溜屋頂的具體規格(護欄、40公分工作臺、梯子);第三款是易踏穿材料屋頂的具體規格(安全通道、30公分踏板)。屋頂作業主管的指派義務,條文只寫在第三款易踏穿材料的情形,單純斜度大於34度但不是易踏穿材料構築的屋頂,這一條本身沒有要求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不要把兩種情形混為一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條 易踏穿材料屋頂踏板規定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白話解析這一條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一般性規定,適用範圍不限於營造業,涵蓋屋頂、雨遮、夾層天花板三種易踏穿材料構造。內容跟前一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三款、第二項很類似(都要求30公分踏板、防墜設施、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但這條只簡單寫「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沒有像營造設施標準那樣列出六款具體職責;實務上可以參照營造設施標準第18條的職責清單辦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7-1條 新建鋼構屋頂護欄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白話解析這條只適用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的鋼構屋頂,不是所有屋頂都適用;條文明確定義工廠是指「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90公分是女兒牆或欄杆的高度門檻,跟前面34度斜度那條的護欄是不同情境、不同條文,不能互相取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 防護具與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白話解析條文把屋頂列為需要用「CNS14253-1同等以上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的作業類型之一,跟一般常見、只掛在腰間的安全帶不是同一種規格。這一條是所有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的共通防護具義務,跟前面第18條講的護欄、工作臺、踏板是不同層次:前者是「工程控制」(先想辦法用護欄踏板擋住墜落),這一條是「個人防護具」(勞工身上要有的裝備),兩者通常要一起做,不是互相替代的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0條 屋頂作業主管訓練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白話解析屋頂作業主管跟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施工架組配等作業主管,都屬於同一張「營造作業主管」訓練清單,事前要受完對應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是現場找個資深師傅指派一下就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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