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頁面更新:2026/08
施工架要怎麼搭才符合法規?高度、固定與工作臺規定
施工架沒有一組尺寸可以套用所有型式。搭設前要先確認是否達到需要專業設計與強度計算的規模,搭設時要處理基礎、斜撐、與構造物連接及局部拆除後的補強;勞工在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時,工作臺寬度原則上要在四十公分以上,踏板應固定且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分鐘看懂:施工架的4個關鍵數字
| 項目 | 規定 |
| 需專業設計門檻 | 一般施工架: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330平方公尺以上(須同時符合);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則直接列入,不看高度 |
| 與構造物連接間距 | 垂直方向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不超過7.5公尺 |
| 工作臺寬度(2公尺以上作業) | 40公分以上,踏板縫隙不得大於3公分 |
| 工作臺高度位置 | 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1公尺以上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專業設計門檻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解析不是只有「高度七公尺」一個條件。一般施工架要同時達到高度七公尺以上、立面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才落入這一段規模門檻;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等列舉設施則直接在適用清單內。施工中只要變更設計,就要重新製作圖說與強度計算,不能沿用原資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穩定與連接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白話解析施工架穩定不是只看鋼管有沒有鎖緊。基礎地面、墊材、斜撐、與構造物的連接距離,以及拆掉繫牆桿後有沒有立即補強,都會影響整體是否符合規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工作臺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白話解析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的工作臺,法規直接規定寬度、踏板縫隙、支撐與固定方式。現場只量工作臺寬度還不夠,踏板會不會位移、支撐點夠不夠、板端突出與重疊位置也要一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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