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頁面更新:2026/08
施工架要怎麼搭才符合法規?高度、固定與工作臺規定
施工架沒有一組尺寸可以套用所有型式。搭設前要先確認是否達到需要專業設計與強度計算的規模,搭設時要處理基礎、斜撐、與構造物連接及局部拆除後的補強;勞工在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時,工作臺寬度原則上要在四十公分以上,踏板應固定且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分鐘看懂:施工架的4個關鍵數字
| 項目 | 規定 |
| 需專業設計門檻 | 一般施工架:高度7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330平方公尺以上(須同時符合);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則直接列入,不看高度 |
| 須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 一般施工架:高度5公尺以上;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則直接列入,不看高度(跟上一列的設計門檻是兩個不同標準) |
| 與構造物連接間距 | 垂直方向不超過5.5公尺/水平方向不超過7.5公尺 |
| 工作臺寬度(2公尺以上作業) | 40公分以上,踏板縫隙不得大於3公分 |
| 工作臺高度位置 | 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1公尺以上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專業設計門檻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解析不是只有「高度七公尺」一個條件。一般施工架要同時達到高度七公尺以上、立面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才落入這一段規模門檻;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等列舉設施則直接在適用清單內。施工中只要變更設計,就要重新製作圖說與強度計算,不能沿用原資料。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白話解析懸吊式、懸臂式施工架不論高度都要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一般施工架則以高度五公尺以上為門檻,跟前一條「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才需要專業設計的門檻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擔任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的勞工應事前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是隨便指派現場資深人員就符合規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穩定與連接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白話解析施工架穩定不是只看鋼管有沒有鎖緊。基礎地面、墊材、斜撐、與構造物的連接距離,以及拆掉繫牆桿後有沒有立即補強,都會影響整體是否符合規定。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工作臺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白話解析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作業的工作臺,法規直接規定寬度、踏板縫隙、支撐與固定方式。現場只量工作臺寬度還不夠,踏板會不會位移、支撐點夠不夠、板端突出與重疊位置也要一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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