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與危害通識頁面更新:2026/08
哪些工作算有機溶劑作業?一定要設作業主管與換氣嗎?
不是工作現場只要出現有機溶劑,就能直接套用同一組規定。要先確認工作是否屬於法規列出的製造、印刷、塗敷、黏接、清洗、擦拭、塗飾、乾燥、研究試驗、儲槽內部或分裝回收等十四類作業。屬於列管作業時,原則上要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依法設置的局部排氣、吹吸型換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在作業期間不得停止或受到阻礙。
三分鐘看懂:有機溶劑作業的3個關鍵義務
| 項目 | 規定 |
| 適用範圍 | 法規列舉的14類作業(製造、印刷、塗敷、清洗、乾燥、儲槽內部作業等),不是出現有機溶劑就一律套用 |
| 作業主管 | 原則要指定現場主管擔任,並先完成18小時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研究或試驗作業除外) |
| 換氣裝置 | 作業期間不得停止運轉,也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條
十四類適用作業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黏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黏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白話解析這一條先界定「什麼工作算有機溶劑作業」,閱讀順序應放在設備與主管規定之前。尤其是第十二款,儲槽曾經裝過有機溶劑還不一定直接適用,仍要看內部有沒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的可能。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6條
換氣裝置不得停止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
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白話解析換氣裝置一旦依法裝好,作業期間就要全程開著、真的有排氣效果,這是條文的核心。實務上常見兩種違反狀況:一是現場嫌吵或嫌通風口擋路,作業中途直接關機;二是排氣口被物料、隔板堵住,馬達雖然還在轉,實際卻沒有排出氣體——這兩種都不符合本條要求。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0條
作業主管指定義務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白話解析原則是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例外是第2條第11款的研究或試驗作業。「指定現場主管」不是隨口掛個職稱就好,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有機溶劑作業主管要先完成18小時的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資格後才能實際擔任這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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