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9條
每人10立方公尺空間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白話解析10立方公尺是每位勞工的空間原則,而且計算時要扣除設備,距地面超過4公尺的上方空間也不計。不能只用整棟廠房體積除以人數,就把設備占用與過高空間一起算進去。
一般經常作業的室內工作場所,每位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空間,自然通風開口面積原則上要達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若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的機械通風設備,可以適用機械換氣。但每人每分鐘需要多少新鮮空氣,要再看每位勞工所占空間分級計算。這是一般工作場所標準,不能取代有機溶劑、粉塵、缺氧或局限空間的特別規定。
| 項目 | 規定 |
|---|---|
| 每人空間 | 原則10立方公尺以上(扣除設備與離地4公尺以上空間) |
| 自然開口面積 | 地板面積1/20以上(不足可改用機械通風設備) |
| 機械換氣新鮮空氣量 | 依每人所佔空間分級,詳見下方第312條對照表 |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立方公尺數 |
|---|---|
| 未滿5.7 | 0.6以上 |
| 5.7以上、未滿14.2 | 0.4以上 |
| 14.2以上、未滿28.3 | 0.3以上 |
| 28.3以上 | 0.14以上 |